出境命令的對象僅限于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報到的人,因此被入境管理機構發(fā)現(xiàn)的非法滯留者,不屬于出境命令的對象。
出庭者的違反調(diào)查原則上會在8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(札幌、仙臺、東京、名古屋、大阪、廣島、高松和福岡)或3個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支局(橫濱、神戶、那霸)中進行。
日本的“出國命令制度”是一種強制性制度,適用于違反入管法的不法滯留者,只需簡單的手續(xù)就可以讓其出境,而無需拘留他們。
年收入證明是根據(jù)申請人的在留資格決定的。申請人如果是“日本人的配偶者”簽證,只需要提交1年的年收入證明書。但如果是“定住者”簽證,就必須提交3年的年收入證明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