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國人由日本出境前,只要事先取得入管當局的再入國許可,再入國時就不需要辦理新的簽證了。且再入國后,出境前的在留資格和在留期間都可以獲得延續(出境期間也屬于在留期間)。
“留學”的經濟保證人(經費支付人)需要是申請人的親屬或者關系非常密切的人。至于年收入,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,但要能夠穩定且持續的為留學生提供學費及生活費。
永住者要想把配偶辦到日本來的話,原則上要滿足有撫養能力以及身份保證能力的條件。作為該證明材料,一般需要提交住民稅的納稅證明書(記載一年的總收入·課稅額·納稅額的)。
在修正入管法實施前夕,日本入國管理局就就勞的5年簽證許可條件發布了嚴格的規定。其中,契約機關(勤務會社)必須是在日本的證券市場上市企業,其1年的員工的源泉征收稅為1500萬日元以上。
您是以“在日本監護·養育日本人子女的外國人母親”這一身份取得定住者簽證許可的。如果不把孩子帶到日本來養育的話,我們認為您很難取得定住者簽證的更新。